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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澍东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太平洋土地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字号+ 作者: 来源: 2019-10-22 我要评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183号 广州太平洋土地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吴澍东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太平洋土地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183号

广州太平洋土地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吴澍东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太平洋土地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8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80元,由上诉人吴澍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上诉人吴澍东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太平洋土地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吴澍东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太平洋土地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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