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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字号+ 作者: 来源: 2020-07-29 我要评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529

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困难,守住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通过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二条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难原则。着力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困难,突出救助时效,最大限度避免因救助不力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应救尽救原则。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四)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五)统筹救助原则。加强各项救助制度、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救助的整体合力。

第三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临时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小额临时救助审批以及超过小额临时救助资金的初审工作,并组织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应急、医保、残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临时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

救助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实际共同生活的父母,已成年但因重病、残疾或在校就读(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下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

第五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两种类别,因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及个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主要指家庭唯一住房或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经营性场地与设施)被损毁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经营,事故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且无力支付救治费用,或无能力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因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实施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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